箩筐技术分享:商业遥感卫星运营及遥感数据应用中的合规问题

来源:乐鱼体育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07-18 1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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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慢慢的提升和国际卫星遥感市场需求的一直增长,卫星遥感的商业化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早期民用卫星遥感以服务公益为主,主要使用在于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及地形图更新、环境监视测定、城市规划等领域;近年来随着商用需求的进一步释放,遥感卫星运营及数据增值业务的商业逻辑愈加清晰。

  最终提供给客户的遥感数据产品首先依赖于卫星系统的观测行为,其中会涉及到卫星的研制、发射和运营环节;其次,卫星系统采集的数据经后续的加工和分析可形成通用或定制化的数据产品,用以销售给计算机显示终端。相应地,商业卫星遥感产业链大体上可划分为上游卫星研制和发射环节、中游卫星运营环节(以卫星地面接收站为基础的地面运控及测控)以及下游数据处理、分发和增值服务环节。

  从商业卫星遥感产业链环节涉及的行为性质来看,商业卫星遥感的核心行为能简化概括为遥感观测行为及数据分发行为,其行为合规需相应关注是不是真的存在可适用的遥感行为规范及数据分发规范。

  如上文所述,实施卫星遥感行为依赖于卫星系统的运营。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项法律规定对卫星遥感行为进行统一监管,而仅就民用卫星的制造、发射及遥感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建设等环节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分别作出了准入规定。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于民用卫星制造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因此,民用卫星研制项目需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根据《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暂行办法》,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民用卫星发射,包括通过在轨交付方式拥有产权的卫星在中国境外进入外层空间的情形,应报国防科工局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与卫星研制项目类似,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亦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需由国家发改委的核准的项目。

  此外,遥感卫星的测控和地控涉及无线电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规定,国内卫星测控和载荷通信频率在立项论证前期均需由卫星研制方上报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由无线电管理局统一向国际电联协调分配。

  根据《测绘法》,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做处理和提供的活动。遥感卫星对地观测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属于测绘活动,相应地,从事遥感影像采集、加工处理、地名地物属性标注等活动应当按规定取得测绘资质。

  我国目前出台的管理遥感数据分发的规范主要有2015年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制定的《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航天局于2019年发布的《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据公开报道,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对民用卫星遥感数据接收、处理、存档、分发和应用进行了细化规定,但目前尚无公开渠道可查询其详细的细节内容。此外,对于构成测绘成果的卫星遥感数据,其使用和分发需符合《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测绘相关规定的要求。

  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国防科工局牵头组织实施的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高分专项)的卫星遥感数据(以下简称高分数据)”;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应为高分专项以外的其他民用卫星遥感数据,但通常指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研制的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因此,上述规定是否可推及适用于私人资金支持与运营的商业遥感卫星具有不确定性。尽管如此,前述规定所体现的如下卫星遥感数据分发的监管思路仍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

  高分数据分为由卫星地面站接收的原始数据和经过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级产品。其中,0级产品为原始数据;1-2级产品为初级产品;3级及以上产品为高级产品。各级数据产品的分发原则如下:

  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可按照公开和涉密进行分类。公开数据是可直接面向公众使用的数据。公开的高分光学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不小于)0.5米;公开的高分微波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不小于)1米。涉密的高分光学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优于0.5米;涉密的高分微波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优于1米。

  高分数据高级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数据分类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公开和涉密的级别,并提供可公开发布的产品清单、服务清单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清单。

  含有秘密信息和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等的遥感数据初级产品,按涉密数据来进行严格保密管理。申请使用涉密高分数据的用户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或符合有关保密要求。

  首先,对遥感数据的境外分发实行授权制,经国防科工局批准之后才可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或销售。其次,境外数据接收或使用应采取国别化政策,对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数据销售和商业服务应做必要限制;再次,境外区域实行属地分发,各国政府机构、企业、个人只能分发本国范围内的数据;最后,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别的海域的遥感数据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

  除国家航天主管机关的监管政策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从测绘成果管理的角度发布了《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了公开出版、登载、展示和引进、销售、传播等方式公开使用遥感影像时的有关要求。根据该规定,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以下简称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标注涉密信息、不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此外,在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上标注地名、地址或者其他属性信息时,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从事提供或销售分辨率高于10米的卫星遥感影像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登记制度,包括客户名称与性质、提供的影像覆盖范围和分辨率、用途、联系方式等内容。每半年一次对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任部门报送备案。

  从上文可知,遥感卫星观测行为主要受制于卫星运营主体所在国及发射国国内相关审批、许可规定,经前述审批、许可的遥感卫星在外层空间对他国进行观测的行为不会直接受到被观测国的管辖(但不排除个别国家针对个案运用“长臂管辖”的情形)。

  就遥感数据的分发而言,从政策趋势上来看,相关国家对于对遥感数据分辨率的限制逐步降低,对特定区域的遥感限制逐渐加强,体现了试图管制个别产品,而非整个遥感系统运营的新的监管思路。能预见,由于卫星遥感数据的敏感性,其商业化使用必将在国家的审慎管理之下,对于从事遥感卫星运营和数据增值业务的企业而言,其业务的法律合规性问题将是其成功运营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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